白云山

首页 » 常识 » 问答 » 医疗纠纷肿瘤放化疗过程中未注意保护正常组
TUhjnbcbe - 2024/7/3 0:16:00

原告孙某某因宫颈中分化医院行放化疗。后双方因被告治疗方案是否妥当及造成原告病情现状的原因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年3月1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孙某某出现膀胱瘘应为宫颈鳞癌治疗出现的并发症,与肿瘤浸润、放化疗有关。被告的过错延误了原告的治疗时间,导致了不能康复的后果,根据鉴定结论,被告x医院应依法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共计元。

医疗纠纷,宫颈癌,医疗过错,放射治疗,并发症

一.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某因病在x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该院年2月21日宫颈活检病理报告为:宫颈中分化鳞状细胞癌。年3月4日,原告以“接触性出血6月”首次在x医院收住院,入院诊断为:宫颈鳞癌外生型‖b期,并于年3月7日开始在该院进行放化疗。

治疗后原告无腹胀、腹痛、出血,无咳嗽等不适,生命体征平稳,心肺未见异常,于年3月30日出院。之后,原、被告因被告治疗方案是否妥当及造成原告病情现状的原因发生争议,原告多次与被告理论,双方意见相左,原告随后遂诉至法院。

二.医方观点

原告在被告处就医治疗,虽发生损害后果,但非全部归责于被告,也与自身并发症有关,现已有鉴定意见,被告则按鉴定意见承担不超过同等因素大小的责任。原告系农村户口,被告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对其赔偿。

自原告与被告出现医疗纠纷之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处索要治疗费,被告已向原告出借款项5次共计6万元,被告此次赔偿,当将此6万元抵消,前期鉴定费元由被告垫付,应当适当减除。后续治疗费,按照鉴定意见,被告应承担原告两年内,每年后续治疗费约元,应按照实际支出计算两年的后续治疗费。

三.患方观点

原告因妇科病于年3月8日到x医院妇科二科门诊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被诊断为宫颈鳞癌外生型‖b期。当天住院治疗,主治医生诊断后第一次放疗正常,第二次放疗正常,但出院后原告下身开始肿大,医生称会慢慢变好,让原告用冰敷,待医院做放疗时,医生还是没有给原告做妇科检查,并说等消肿后再做妇科检查,原告下身一直肿大。

还未做第四次放化疗时,磁共振检查出原告壁盆底肌肉水肿明显,膀胱直肠壁增厚,此时,原告小便已经变得缓慢。一个月后,医院做放化疗,小便变得严重缓慢,医生让原告做妇科检查,此时原告已经小便失禁,无法正常生活。

四.鉴定意见

被告x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身体现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同等因素。患者孙某某为五级伤残。患者孙某某两年内,每年后续治疗费约为元。

五.律师意见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x医院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患者孙某某出现膀胱瘘应为宫颈鳞癌治疗出现的并发症,与肿瘤浸润、放化疗有关。

原告认为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延误了原告的治疗时间,直接导致了完全不能康复的后果,致使原告不能正常生活,被告应承担责任,但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x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就被告x医院在原告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责任大小及原告伤残等级等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结论符合鉴定规范,故依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根据鉴定结论及相关规定,被告x医院应依法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年3月12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元。

1.医疗纠纷:乳腺癌脑转移行伽马刀治疗,致双目失明及脑疝最终死亡。2.医疗纠纷:对肿瘤手术时出现的胰瘘处置不当,致患者病情恶化死亡。3.医疗纠纷:肺癌行放射治疗单次剂量过大,造成严重气管和食管损伤。4.医疗纠纷:食管癌根治术后发生残胃瘘,导致病情加重降低了存活率。

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1
查看完整版本: 医疗纠纷肿瘤放化疗过程中未注意保护正常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