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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没有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虽不构成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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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年12月11日,原告到被告处就诊,经初步诊断为左侧输卵管宫外孕;在未告知其他替代性治疗前提下,为原告进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术中发现原告“左侧输卵管近伞端增粗约3×2cm并有一5cm破口,活动性出血。”但被告未及时向原告及家属沟通探査的输卵管具体情况而直接将输卵管切除。术后于年12月13日《病理诊断报告单》显示“未见明显线毛、建议结合临床诊断”,也未及时与原告沟通和风险告知。

原告于年12月16日出院,却又以“输卵管妊娠术后13天,线毛复升3天”在年12月24日再次入院治疗17天,期间使用大量化疗有关药物,进而造成原告于年仍未怀孕,给原告带来精神上极大的痛苦,在查看上述手术病历,才知道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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