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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父亲状告受害方代理人侵权认为人格受到中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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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父亲状告受害方代理人侵权 认为人格受到中伤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关注药家鑫父亲药庆卫维护名誉权诉讼引发的各界评论。有媒体认为,虽然药家鑫已经伏法,但是不管这起诉讼结果如何,都有助于让包括媒体和所谓“意见领袖”在内的全体公众,重新反思社会舆论对司法可能造成的影响。


  药庆卫起诉药家鑫案中的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代理人张显侵犯名誉权的诉讼已经被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受理。他在诉状中说,药家鑫所犯罪行,随着他被依法判处死刑已经受到法律的严惩。他们夫妇也郑重地书面公开道歉,并当面向死者张妙的亲人道歉。但是,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张显却通过自己的微博,发布诸如“药家有四套房产,药庆卫夫妇道歉是阴谋”等言辞,还恶语中伤药庆卫本人,比如“*界败类”等等中伤人格的话语。药庆卫认为,虽然络带有一定虚拟性,但是也不能没有底线。尤其是以实名形式,叙写他人时,要有证据,也要负责任。张显的这些言辞,严重败坏了药庆卫夫妇的形象和名誉。药庆卫诉请法院判决:要求张显澄清上不实言论;公开道歉。


  尽管药庆卫诉求不涉及经济赔偿,但能否胜诉还很难确定。原告方如何来证明自己已经受到了实质意义上的损害。如何确认他的名誉受损与张显的微博有因果关系?张显的行为是不是违法,他是不是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过错,都有待法庭调查确认。


  中国*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向媒体举例分析,按照国际惯例,特定身份的人在某些特定场合内的言论应受到特殊的保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使在某些特定场合出现了诽谤性的陈述,但并不需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没有被法官制止的言论。但是只要走出法庭,豁免权自动丧失。洪道德教授认为,在理想状态下,律师或代理人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最好不要面向公众发言,尤其是不要发表评论。作为代理人,要帮助当事人争取的利益只能在法庭上争取。对于案件的所有看法、判断,都应该在法庭上表达出来,以影响审判人员,而不是去影响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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