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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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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甘肃省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5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甘肃省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4号)精神,结合我省《促进医养结合事业快速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年)》(甘卫老龄发〔〕52号),进一步增加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供给,精准对接老年人群多样化、差异化的迫切医疗服务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和健康甘肃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居民多样化需求为导向,扩大居家医疗服务供给,提高服务效率,规范服务行为,保障质量安全,为居民提供便捷、安全、优质、连续的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二、工作目标

规范引导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健康发展,探索符合我省省情的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多层次的居家医疗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主要内容

(一)服务内涵。居家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照有关要求为特定人群,特别是老年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医疗护理、康复治疗、药学服务、安宁疗护、中医服务等上门医疗服务。

(二)服务主体

1.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与所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相应诊疗科目并具备上门巡诊服务方式的医疗机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

2.医务人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派出在本机构注册或执业的医师、护士、康复治疗及药学等专业技术人员上门提供居家医疗服务。上述人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方可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其中,医师应具备与所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相符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执业(助理)医师或全科(助理)医师;护士应具备3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护士及以上技术职称;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3年以上临床康复治疗工作经验,技士及以上技术职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药士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失能等级达到中度失能以上,需要医务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服务的居家老年人,且其健康状况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留置气管切开套管、鼻饲管或胃造瘘管、膀胱造瘘管或尿道导尿管等各种外置管道;

2.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或其它疾病所致认知障碍和/或躯体活动障碍;

3.慢性心功能衰竭(NYHA心功能分级≥III级,见附件1);

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mMRC分级≥3级,见附件2);

5.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居家腹膜透析;

6.恶性肿瘤;

7.创伤(如骨折等);

8.跌倒风险评估高危人群(见附件3);

9.其他(如各种原因导致失能、失智者)。

(四)服务内容。结合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诊疗服务、医疗护理、康复治疗、药学服务、安宁疗护、中医服务等医疗服务(居家医疗服务参考项目,见附件4)。

(五)服务方式。医疗机构可通过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结合《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甘卫医政发〔〕号),通过医联体、“互联网+医疗健康”、远程医疗等将医疗服务延伸至居家,创新居家医疗服务方式。

(六)服务收费。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的收费,由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服务项目,参照当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执行。

(七)服务管理

1.开展首诊和评估。医疗机构在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前应当对申请者进行首诊,结合本单位医疗服务能力,对其疾病情况、身心状况、健康需求等进行全面评估(见附件5)。经评估认定可以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的,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医务人员提供相关医疗服务,并告知老年人(或法定代理人)有关医疗风险,与老年人(或法定代理人)签订协议书(见附件6)。

2.完善服务规范流程。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和有关疾病诊疗、医疗护理、康复治疗、药学服务、安宁疗护等实践指南和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居家医疗服务规范、技术指南和工作流程等。

3.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各地要加强对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医务人员的培训,注重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流程、专业知识和技能等内容,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医务人员居家医疗服务能力。

4.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务人员在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职业道德、服务规范指南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应当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启动(年6月底前)

各地组织制定工作措施,结合实际统筹区域医疗资源,做好辖区内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的机构变更登记和公示、质量监控、信息化技术应用、服务信息收集反馈等工作。支持护理院、护理中心、医院、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将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内延伸至居家。

(二)组织实施(年7月-11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实施方案,完善组织架构和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对居家医疗服务项目的适宜性进行评估,明确项目范围,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控和有效应对风险。加强居家医疗服务全程监督管理和指导,适时向社会公布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和知情同意书,依法依规、有序规范地为群众提供居家医疗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为医务人员配置工作记录仪以及报警、预警等装置;购买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安全。发生医疗纠纷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总结评估(年12月)

各地要对居家医疗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

(四)持续推进(年及以后)

根据情况逐渐扩大服务医疗机构数量及服务项目范围。将居家医疗服务工作,作为一项惠民便民工作长期坚持,持续完善相关制度、服务规范、质控标准、绩效考核等,形成长效机制,持续推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以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结合实际推动落实落细。

(二)强化质量监管。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居家医疗服务纳入医疗服务质量监管体系中,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健全专项检查和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畅通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老年人健康权益。

(三)及时总结推广。积极探索创新,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总结改进,完善机制政策。积极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和模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重视和加强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宣传,加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群众预期。注重宣传典型经验,为推动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辑:甘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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