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家,你大儿子说愿意把你接到城里去,以后都由他一个人抚养,你看可以不?”“我不同意,我希望在乡下,由几个儿子轮流抚养。”
近日,瑞昌法院审结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原告苏某(年出生)与丈夫共生育四子二女,丈夫于年因病去世,原告独自抚养子女长大。年至今,大儿子叶某甲因与兄弟姐妹产生矛盾一直未履行赡养义务。年后,原告苏某因病瘫痪至今,大儿子叶某甲既未护理也未支付生活费。故苏某将大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自年至年的生活费以及瘫痪期间的护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之后的赡养费用按月支付。
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叶某甲表示之前自己未赡养母亲是因为家里的一些矛盾纠纷,并不是自己不愿意赡养。并表示愿意从现在起将原告接到家中,独自赡养原告,不需要其他兄弟姐妹轮流照顾。
因庭审过程中,原告本人并未出席庭审,考虑到原告代理人更多的是从法律层面来思考问题,可能对家庭的矛盾并不是很清楚。且原告已近90岁高龄,瘫痪数年。本着查明案件事实、便利当事人、妥善化解问题的初衷,法官前往了原告的住所地,邀请了当地的村委会对原告的众子女展开了调解工作,但众子女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法官详细征询了原告苏某本人的意见。
于是,法官依法追加了原告的其他子女作为共同被告进行了第二次庭审。原告的另外三个儿子均表示不需要两个姐妹承担赡养义务,也不同意由被告一个人赡养,应由四个兄弟轮养赡养。
在听取多方意见并充分尊重原告本人意愿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了由叶某甲补偿给原告赡养费用元,并由四兄弟轮流赡养母亲各一个月。(瑞昌法院*小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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